場地租借收費標準及使用規範
114年10月20日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 目的
為有效管理本校場地資源,以供校外單位或機構申請使用,並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,特訂定本校場地租借收費標準與使用規範。
第二條 收費標準
一、基本收費標準 (以計次/2小時方式收取)
| 類別 |
可使用時段 |
場地使用費 (2小時/次) |
冷氣使用費 |
備註 |
| 一般教室 (每間) |
08:00-12:00
13:00-17:00
18:00-22:00 |
750元 |
冷氣100元/時 |
租借樂器需求另計 |
| 多功能教室 (每間) |
1,000元 |
冷氣100元/時 |
| 禮堂 (含照明、音響及投影) |
2,500元 |
冷氣1,000元/時 |
| 操場 |
08:00-18:00 |
2,000元 |
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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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戶外籃球場 (每面) |
08:00-18:00 |
1,000元 |
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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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說明:
- 場地使用費: 以計次(2小時)方式收取,使用未滿2小時仍依2小時計收。
- 冷氣使用費: 依實際使用時數計費,但大型場地另議。
二、保證金與其他費用
- 保證金收取: 依據預劃場地使用費加冷氣使用費之總額,收取 1.5倍 之保證金。
- 保證金返還: 經巡查確認無違反第四條第六項或切結書第三點所列情事者,將全額無息退還。
- 電費: 如場地有特殊設備需求,將依實際用電度數計收。
- 清潔維護費: 如屬百人以上之大型活動,學校得依實際情況加收清潔維護費(酌收 1,000~3,000元)。
違規罰則:
若違反本校校園場地使用切結書(附件一)第三點任一規定,將不予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。情節嚴重者,本校得於事件發生起算,兩年內不接受其場地申請。
第三條 申請程序
- 書面申請: 申請人(單位)應於預定使用場地前十四日(工作日)內,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校提出書面申請。
- 審核原則: 本校接獲申請後,將以校內活動實際使用需求為主,再行判定活動申請之場地出借可行性。
- 完成預約: 申請人(單位)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三日(工作日)內,簽署校園場地使用切結書(附件一),並繳納基本場地租借費及保證金,方得完成預約手續。
- 取消權利: 若因配合主管機關活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,本校得保留取消出借場地之權利。
第四條 使用規範
- 不外借範圍: 本校各場地對非屬學術性之商業團體及疑涉政治、政黨等一切活動,一律不外借。
- 宣傳品張貼: 活動需求須張貼海報、宣傳標語等,應取得本校許可,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。
- 搭設規範: 欲搭建臺架或電氣設備時,應取得本校許可,且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。
- 場地復原: 應妥善愛惜使用各項設施,活動結束後應將所承借之場地恢復原狀。
- 校園禁令: 本校全面禁止嚼食檳榔、吸菸及飲用酒精飲料,並嚴禁攜帶入校。
- 損壞與求償: 如因活動致設備或場地損壞、環境髒亂或有違規使用情事發生,本校將自保證金中扣除相關費用或另行依法予以求償。
- 法令遵守: 不得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範。
第五條 申請人(單位)應負義務
- 應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。
- 應自行妥善保管所攜帶之物品,本校不負保管之責。
- 場地使用期間應負場地內外秩序、設備、公共安全、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義務,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。
- 未經本校同意,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內容或另行轉租。
- 進行學生教學或活動時,應主動提供教學或活動之人員名冊供查核,若授課人員有不適任情事,本校得依規定停止進用或停止其場地使用權。
附件一:辭修高級中學校園場地使用切結書 (摘要)
請注意: 申請人須親自簽署切結書全文,以下為重要條款摘要,非切結書完整內容。
一、場地使用規範與損害賠償責任
- 使用場地、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,應妥善愛惜使用,使用完畢後須如數歸還及恢復原狀;如有短少或損壞,應予補足、修復或照價賠償。
- 未經本校同意,不得使用漿糊、膠紙、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牆面、地板及設備。
- 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須經本校同意,並由具備相關資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。
- 本校全面禁止嚼食檳榔、吸菸及飲用酒精飲料,並嚴禁攜帶入校。
- 活動期間,應負場地內外秩序、設備、公共安全、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義務。
- 未經本校同意,不得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二、保證金退還
於活動結束後,經本校檢查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,或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,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。
三、立即停止使用及罰則 (不退還費用及保證金)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校得命申請人(單位)立即停止其場地使用並依法處理,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,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。必要時得於二年內不接受其申請:
- 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。
- 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。
- 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。
- 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。
- 未經本校同意,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-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。
- 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或不遵從本校指示,致本校發生損害或影響其他民眾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