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校逾期未兌領支票換領通知公告:
依票據法第二十三條規定: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行使票據權
利,應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。
一、爰上述,本校於109年5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已發出支票,逾期未兌領清冊詳如附件檔,
將公告辦理換領作業,執票人辦理換領逾期支票,需於111年5月31日前持原同支票、原受款
人身份證正本(健保卡)、切結書至出納組辦理換領或提供原受款人轉帳匯款資料,逾期未辦理
換領支票者,將視為放棄權利。
二、辭修高級中學支票逾期換領切結書請詳附件檔
※若有任何支票換領問題可電洽出納組(02)8676-1277分機106
下載檔案 - 逾期支票未兌領清單1110430.pdf
下載檔案 - 辭修中學支票遺失換發切結書.pdf
下載檔案 - 辭修中學支票逾期換發切結書.pdf